-公证-这份口头遗嘱,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

时间:2023-09-05 09:52:00  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0次

司法培训资讯网:

张大爷和范大妈是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张大爷在2021年时因病入院,当时情况危急,在紧要关头,张大爷口头表述将房产留给女儿张女士。但经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张大爷最终脱离了危险,并于数月后出院回家。

2023年张大爷过世,定居在国外的弟弟张先生回国要求和姐姐张女士共同继承父亲遗产,二人因继承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对簿法院。

张大爷在康复出院后的两年的时间里,未以其他形式订立过遗嘱,最终被判定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员分析:

口遗嘱争议多,遗愿未必能如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首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跟我交代了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我们往往会说一句话“口说无凭”,希望对方可以用“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市民因为口头遗嘱发生争议时,一般立遗嘱的人早已去世,“死无对证”,难以确定它的效力。

其次,口头遗嘱因为没有实质载体,容易被伪造或被篡改。如果条件允许,尽量不要选择“口头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公证员建议:

运用公证遗嘱,避免法律纠纷

1.危急情况消除后,符合条件的立遗嘱人,要及时把口头遗嘱转化为公证等形式的遗嘱。

2.公证遗嘱是以公证方式设立的遗嘱,遗嘱公证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证据力较强,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当公证遗嘱发生纠纷时,无相反证据,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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