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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周先生(2015年去世)一家四口均拥有加拿大国籍,妻子区某健在,婚后共育有一子一女,周先生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周先生于2012年在加拿大订立有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其名下的加拿大遗产留给配偶及子女平均分配,而属其个人所有的一套中国境内的房产留给妻子区某一人继承,供其回国使用。那么,妻子区某持上述所立的处分国内房产的遗嘱,能否在国内执行?
案由分析
海外华人、华侨在国内有房产或其它合法财产,其生前在国外立有遗嘱指定财产的继承归属,这类情形并不鲜见。具体处理时首先需要重点考虑几个因素:1、遗嘱是否合法合规,即需要综合考量订立遗嘱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均符合遗嘱人订立遗嘱时行为地法律、或者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等。2、遗嘱的生效是否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的相关法律;有无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事由。3、遗嘱的执行是否不违反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公序良俗。若符合上述几个条件,并且相关文件履行法定程序要件,遗嘱受益人就可以持相关遗嘱在财产所在地依法执行。
实务解决:[遗嘱继承公证]
关于上述在境外订立的遗嘱的具体执行,当事人(受益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做到以下几步:1.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已经当地公证人或律师公证人公证;其次,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经当地法定程序检认确认合法有效。2. 不便回国的遗嘱受益人可通过委托公证授权财产所在地的受托人到当地公证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遗嘱继承事宜。3.相关境外的文书(如有效的遗嘱文书、死亡证明、委托书等)需要办理公证证明及领事认证后才能在回国内使用。4.财产所在地的国内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受益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受益人或其代理人持遗嘱继承公证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相关法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相关法规依据: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