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自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以来,公证遗嘱的效力就不再高于自书遗嘱,且在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对于这个新规定,许多市民朋友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依然会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这既是出于对公证机构的信任,也是为了减少自书遗嘱不规范导致诉累。
然而,许多市民朋友在来到公证处咨询后,公证员才发现他们的情况其实并不是那么需要办理遗嘱公证,针对市民朋友普遍存在的疑问,公证处总结了两个经典案例及相关情形。
市民A与市民B系夫妻,两个人都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在抖音或者新闻app上看到了兄弟姐妹跟子女抢遗产的案例,担心自己的兄弟姐妹会来跟自己的子女抢遗产,所以想来公证处办一个公证遗嘱,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A与B的父母都已经早于他们死亡,无论A和B任何一人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是尚健在的配偶及子女,只要配偶子女主张继承遗产,他们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没法争抢遗产。
情形二:A的父母后于A死亡,并且在A的父母生前一直没有办理A的继承权公证,此时可能出现A的兄弟姐妹跟A的子女争遗产的情形。
一、如果A的父母在A死后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A的兄弟姐妹依然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与情形一一样无法与第一顺位继承人争遗产。
二、如果A的父母在A死后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此时A的父母能从A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将会由A的父母的继承人继承,A的兄弟姐妹作为A的父母的继承人此时将参与到遗产的分配中,也就出现了常说的兄弟姐妹跟子女争遗产的情况。
市民C与市民D系夫妻,两个人生育有两个子女甲、乙,想办一个公证遗嘱对遗产分配进行明确。
CD打算死后将自己的财产交由两个子女平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继承篇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即使不办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在C与D死亡后,两个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那么也就不需要费时费力办理遗嘱公证。
甲因为在杭州生活,一直对C、D照顾有加,而乙很早就在国外生活,平时对C、D没有太多关心照顾,所以C、D打算把自己的房子留给甲一人。在这种情况下,CD通过办理遗嘱公证,在公证遗嘱中明确甲可以继承上述房屋而乙没有继承权是没问题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此时办理了遗嘱公证,在C、D去世后,甲无法直接依据公证遗嘱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产权变更,还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根据遗嘱继承的公证书为遗嘱继承人办理产权变更。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乙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同样需要到场确认父母的这份公证遗嘱是不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如果乙因为得不到遗产不到场配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者自称有一份自书遗嘱晚于公证遗嘱而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此时甲需要诉诸法院,由法院对乙进行传唤或确认自书遗嘱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