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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法规定,坚持依法办案,热情服务,持续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在每一起援助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2023年9月27日,司法部发布“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请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法律援助案”“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浩浩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家庭暴力妇女马某提供法律援助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4个指导案例,向社会展示法律援助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的良好效果,同时也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办案提供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经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发展。
此次发布的案例集中在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离婚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事项,受援群体包括了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对重点困难群体的关爱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情不同,通过依法采取启动绿色通道、免予审查受援人经济困难状况等便民利民措施,让受援人获得更加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暖民心、惠民生的价值追求。
通过这次案例发布,希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法律援助法规定,依法多办案、办好案,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二
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浩浩
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简介:
2008年3月31日,郭某与向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浩浩(化名)。2012年2月10日,郭、向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浩浩随母亲郭某共同生活,父亲向某不承担任何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父亲可随时探望孩子。多年来,浩浩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父亲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也很少见面或联系。
2014年3月,郭某与同样携带一女的赵某再婚。2020年6月,两人生育一女,因孩子年幼,郭某便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夫妻二人带着三个孩子仅靠赵某微薄的收入生活。此外,随着浩浩日益长大,生活、学习等各项开支也越来越大。无奈之下,郭某便电话联系到向某,要求其支付浩浩的抚养费,但向某以离婚协议早有约定为由拒绝。
2022年1月6日,郭某作为浩浩的法定代理人向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张蔚萍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证据材料,并向其陈述了办案思路,获受援人认可。2022年1月7日,承办律师代受援人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3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向某作为父亲对浩浩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父母双方对浩浩的抚养义务;3.母亲郭某家庭经济困难,而父亲向某经济状况较好,能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判决:向某从2022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浩浩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至此本案办结。经回访,受援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编号:CQFYGL1672043433
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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