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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0月12日,李某来到于都县公证处寻求帮助。李某是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他母亲杨某最近因一场车祸导致昏迷不醒,医院确诊其为植物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是母亲的监护人之一。其父亲于前两年因疾病而死亡,面临母亲需要高昂的医疗及护理费用的困境,他决定取出母亲存折上现有的存款30万元用于治疗母亲的病,但因不知道存折的密码束手无策。银行工作人员强调要存款人本人才能支取,否则只有等杨某去世后持继承权公证书领取上述款项。为了取出钱给母亲交上住院费,李某带上申请材料来到于都县公证处。
公证过程
经公证人员了解,杨某的父母早年先于其死亡,配偶也于前两年死亡,其共生育三个子女,两个女儿已出嫁外省,生活条件并不宽裕,而李某也是刚刚大学毕业还没有正式的工作。
为了保障被监护人杨某的利益,公证员建议监护人李某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取出存款后用于其母亲的医疗及护理的费用,且监护人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另外两个女儿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声明书公证,声明同意由李某取出存款,并用于母亲杨某治疗疾病及后续的护理费。最后,李某凭借申办的承诺书和声明书公证顺利取出了其母亲在银行的存款用于杨某疾病的治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