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坚持不懈努力办好法定继承公证

时间:2023-10-27 10:06:07  来源: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法定继承公证,目前仍然是公证机构、公证员为群众和社会提供的主要专业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与此同时,法定继承公证也是公证执业风险较高的业务,特别是随社会生活多元化,遗产范围在扩大,其中的主要遗产——房产的价款大幅增高,继承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不能损害任何一位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就必然要求在非诉情况下,公证机构尽最大可能穷尽去世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要求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须尽到告知义务和核实义务。首先,公证员在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时需要有相当高度的人文情怀。继承往往是一个家庭不能承受却又不得不面对之重,我们悲戚于当事人家庭所经历的,丧失至亲的悲苦、心酸与痛楚,常怀悲悯之心,思虑百姓之苦,才能积极自愿地参与到简证便民,绿色继承公证等一系列家事服务中去。公证员应真正以人民为中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办就办有温度的公证,做就做有担当的公证员。

微信图片_20231027100630

其次,法定继承公证是准司法“裁判”活动,公证姓“公”,是公正的“公”,公证员执业应当“客观、公正”。公证是一项对当事人合法利益负责,对法律、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的无倾向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所以也请公证当事人,特别是法定继承公证当事人给予我们以理解支持,公证员也是平凡而非万能的法律服务者。在重大遗产安排上,海有舟可渡,山有路可行,山海皆可平,难平是人心。所以证明“我妈是我妈”确有必要,否则随便一个人什么证明材料都不提供就说“你妈是他妈”,是不是也挺“尬”?!更别说继子女、养子女,继父母、养父母等等情形时有遇到,如不加甄别核实,最终受损害的是无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经济生活也会乱套。最后,为了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效,我处在领导带领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力支持下,公证员吴春晔向同事同仁学习,就继承公证审查核实的办法作了一些粗浅的探索,积累总结了尚待进一步完善的做法:第一、核实外地派出所开的证明,通常是当事人先来公证处提交证明材料,公证处再开核实函寄送至派出所,派出所再确认回函给公证处。但在实践中,这一回函请求越来越得不到外地公安派出所的支持。穷则变,我们也开始尝试在开证明之前,就与当事人、外地派出所民警三方沟通联络,确认相关事实,外地派出所一次性开具关系证明材料,再直接通过顺丰快递到付邮寄给公证处公证员。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可操作性也大大提高。

第二、加强与人力资源等档案管理部门的联络,公证员执业证和身份证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度一次性备案,建立公证员与具体档案管理人员的微信联系,通过发送核实具体当事人档案信息的介绍信照片,先行确认当事人档案是否存于该部门。如有,则档案管理人员调出并盖章,公证员再凭介绍信直接去取。第三、就继承等公证事项跨省调查核实的现实困境,公证员利用参加全国全省公证论坛、赴外地公证处跟班学习等机会,与外省外地公证员建立工作情谊,互帮互助,探寻省际、市际公证处之间委托核实协作路径,搭建信息汇聚的桥梁,解决实际困难……

当然,公证员深入街道、社区、养老院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查阅村镇拆迁安置地方志等材料,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仍然是公证员加强与群众紧密联系,获取第一手调查核实材料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需要公证当事人与公证员相互理解,相互支撑。有困难我们同当事人一起面对,一起沟通,一起想办法。“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不亦可乎?居简而行简,无乃大简乎?”我们公证员常常需要回复“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质询,但让我们欣慰的是,也会有当事人因为我们的服务而不吝表扬,这是对我们公证工作的鼓励也是鞭策,更让我们坚定:公证员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必须依据法律,按原则秉公办事,坚守职业底线,坚持不懈努力办好法定继承公证,才能更值得信赖地依法保护好私权,以公平公正、诚实无欺为社会全体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