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黄阿姨和丈夫想将自建房赠与给两个儿子,但又担心自己“老无所居”,黄阿姨和丈夫赠与的房屋是他们唯一住所,他们已经想好将房屋赠与给两个儿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他们同时希望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直至百年归老,带着这些忧虑黄阿姨和丈夫一起来到广州公证处,经办公证员麦海婷跟黄阿姨及其丈夫详谈后,建议他们办理附设立居住权和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
1设立居住权,对老年人有什么好处?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物权。晚年养老居住问题尤为重要,老年人将自有房屋赠与给子女,可以同时在该房屋设立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有时间限制吗?
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也就是说,设立居住权之后,房屋产权可以归子女所有,父母仍有权在该房继续居住,有效解决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和居住问题,让每一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居、老有所安、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领取公证书时黄阿姨将一面印有“为人民办实事 做群众贴心人”的锦旗赠送给麦海婷以表达对专业周到和精心服务的感激
公证员感言
老年人生前未妥善规划财产分配、养老保障,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家庭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形时有见闻。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制度优势,在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广州公证处可以提供预约上门办证服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善用公证法律方式,积极营造尊老、爱老、敬老、护老的社会氛围。
民法典索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