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想把房产赠与子女,又担心“居无定所”,如何是好?

时间:2023-10-31 10:15:30  来源:广州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黄阿姨和丈夫想将自建房赠与给两个儿子但又担心自己“老无所居”黄阿姨和丈夫赠与的房屋是他们唯一住所他们已经想好将房屋赠与给两个儿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他们同时希望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直至百年归老带着这些忧虑黄阿姨和丈夫一起来到广州公证处经办公证员麦海婷跟黄阿姨及其丈夫详谈后建议他们办理附设立居住权和赡养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

1设立居住权,对老年人有什么好处?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物权。晚年养老居住问题尤为重要,老年人将自有房屋赠与给子女,可以同时在该房屋设立居住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有时间限制吗?

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定为终生。也就是说,设立居住权之后,房屋产权可以归子女所有,父母仍有权在该房继续居住,有效解决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和居住问题,让每一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居、老有所安、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领取公证书时黄阿姨将一面印有“为人民办实事 做群众贴心人”的锦旗赠送给麦海婷以表达对专业周到和精心服务的感激

公证员感言

老年人生前未妥善规划财产分配、养老保障,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家庭纠纷、对簿公堂的情形时有见闻。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制度优势,在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广州公证处可以提供预约上门办证服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善用公证法律方式,积极营造尊老、爱老、敬老、护老的社会氛围。

民法典索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56559677695830900

栏目列表

相关内容

-公证-九旬孤老无人照料,“庭所联动”如何破局?

-公证-船舶交付遇难题?福田公证“绿色通道”护航企业跨境交易

-涉外法律-成武县司法局编撰涉外法律指引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涉外法律-驶入机构化平台化实战化发展快车道 辽宁涉外法治工作从“书面”走向“地面”

-公证-【金融公证·全周期护航】永安市公证处走进中国工商银行永安支行开展专题培训

-公证-滨州市举办全市公证行业业务提升专题培训班

-公证-乌兰察布市司法局举办全市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业专题培训班

-公证-广州市公证协会2026年第一期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

-涉外法律-这所高校举办首届“一带一路”涉外法治模拟法庭比赛 专业法务工作者前来“捧场”

-涉外法律-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联合综治中心化解一起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热点内容

-公证-合作制公证机构应定性为非法人组织...

-司法鉴定-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

-公证-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在职工去世...

-公证-银行保管箱遗物,如何继承?

-公证-@港澳台同胞,你要的无犯罪记录公...

-公证-“抖音”遭遇诽谤,保全证据公证来...

-公证-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如何办理继承...

-公证-《底线》闺蜜男友杀人案:社会、公...

-公证-今年起,夫妻对这类房产约定,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