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阿珊与阿芳是表姐妹,她们从小就感情很好。近日,这对表姐妹担心年老后一旦昏迷、失智没有信赖的人照料,便一起来到了惠州市阳光公证处,寻求公证机构的帮助。
原来,这对表姐妹中有一人已婚未育,且未来无生育计划,另一人为单身。她们担忧未来如果自己出现昏迷、失智等情况,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身边没有可信赖的监护人照顾自己。这对表姐妹彼此非常信任对方,因此希望年老后,能够互相扶持、彼此照顾。
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与这对表姐妹分别详谈。从交流过程中,公证员进一步判断两人是否存在心血来潮、糊里糊涂过来办理的情况,两人有没有做好监护人准备。其次,公证员为两人讲解了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风险、注意事项和日后操作的认定标准。在告知清楚注意事项后,这对表姐妹明确要继续办理。公证员则根据公证方案,为两人互相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出具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并提醒其万一出现失智情况,需要向公证处申请监护公证书,并注意保管好监护期间费用流水及相关凭证,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科普: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人口数量减少,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成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可以选择一个自己最中意、最相信的人,通过协商,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无疑是对个体极大的尊重。本案中,这对表姐妹正式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互相指定对方作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确保了两人指定对方作为自己的未来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都是本人作出,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