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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通过保全证据公证,依法有效固定证据,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在“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徐敏进行了系列保全证据公证,为影视公司依法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服务。公证员徐敏看到此案例,便想起当时熬夜写公证书时的场景。
徐敏公证员进入公证行业已经二十年,她一直关注和探索公证如何为电影行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剧本著作权、电影音乐著作权、电影美术作品著作权、演员肖像权维权、衍生品商标权维权到电影作品被盗播维权,她针对影视行业权益保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确定方案、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做出了一个又一个被法院采信的经典案例。
除了在维权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她为电影企业在“影片出海”、“进口影片引进”、“影片公映、在网络平台、电影频道上线”“版权链证明”等需求中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成为电影企业值得信赖的公证法律顾问。
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七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执行,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实际完成,并将新丽公司交付的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百度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百度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新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派华公司停止披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派华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判决派华公司赔偿新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支出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影片素材属于商业秘密,参与电影制作过程的主体众多,参与电影制作的各方人员在电影制作全环节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利于保护参与电影制作的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电影行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