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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的传统领域之一,一直以来在妥善处理继承纠纷、维护家庭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继承公证数量的增加,有时会出现继承人“遗漏”的公证书,它的效力如何,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案例
张师傅与老伴育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儿子张大、张二与女儿张三,长大和张二在2010年因意外去世。两年前,张师傅与老伴居住的老房子动迁,老两口搬进了安置房。今年年初,张师傅与老伴因病相继去世,该安置房作为二老的遗产发生继承。二老去世后不久,张二的女儿便带着姑姑张三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载明:张三放弃继承,张师傅的合法继承人为张二的女儿。
公证后,张二的女儿进行了过户登记,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以300万元出售给了他人。2023年10月,张大的儿子小张得知以上情况,认为爷爷奶奶名下的房产自己也有继承权,而张二的女儿通过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公证取得房屋所有权,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房屋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员分析
案例中,原公证书上记载的合法继承人仅有张二的女儿及姑姑张三,二人在进行公证时隐瞒了其他继承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证书遗漏了继承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不应被采信。现因涉案房屋已被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故其应将小张所享有的遗产相应份额按100万元对价支付给小张。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讲究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诚实、守信、善意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忠于事实的真相,不能欺骗他人。通过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等方式获得的证据包括公证书在内,不仅不会被法院采纳,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