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2年1月初,唐某(已怀孕四个多月)来公证处,称其丈夫李某意外死亡,李某生前在手机支付宝里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立有基金账户,基金资产合计肆拾多万元,现因不知密码,无法取出。唐某咨询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客服,被告知需要提供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为此,唐某向公证处求助。
承办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多次致电支付宝官方客服,向其咨询如何查询死者的资产状况及办理继承的流程,客服告知需要公证处出具查询函才能出具相关证明,公证处当即为唐某出具了存款查询函,唐某将存款查询函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给了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收到存款查询函后,向唐某的邮箱发送了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资产证明。唐某收到基金资产证明后,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在受理该公证申请后,除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常规的涉及财产继承的资料,如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鉴于唐某怀有遗腹子特殊性,为了不侵害胎儿的利益,公证处另外要求唐某出具相关的孕妇检查资料。
承办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基金继承公证,并登录“中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李某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后,立即前往死者生前长期居住的社区和死者生前的单位核实,查明事实后,按照程序规则拟稿、审批、制证,迅速为当事人出具了保留胎儿份额的继承权公证书。
数日后,承办公证员经电话回访确认,被继承人的基金资产已经顺利取出。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城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唐某、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李某某、张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被继承人李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继承人情况证明(xx公司);3、继承人唐某、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李某某、张某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4、结婚证;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资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二、继承人唐某、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李某某、张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李某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立有基金账户,截止xxxx年x月x日,基金资产合计xxxx元基金明细如下: 1、基金名称:xx,基金交易账号:xx,基金代码:xx,总份额xx,单位净值xx,资产小计xx元。 2、基金名称:xx,基金交易账号:xx,基金代码:xx,总份额xx,单位净值xx,资产小计xx元。 经本公证员向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唐某、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李某某、张某询问,并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本处向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唐某、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李某某、张某告知了继承的法律意义、继承范围,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继承人遗漏,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公证机构损失,返还他人应得的份额。 五、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是唐某、女儿是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父亲是李某某、母亲是张某。 经查,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唐某已有身孕(根据唐某的孕检资料记录,该胎儿受孕期约为xxxx年x月x日,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六、现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女儿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七、申请人唐某、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李某某、张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中属于其配偶唐某所怀之胎儿份额,依法予以保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唐某、女儿李某(法定代理人:唐某)、父亲李某某、母亲张某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女儿共同继承,遗产中属于其配偶唐某所怀之胎儿份额,依法予以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