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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的公证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相似的特点,其中包括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日本公证制度又有着颇具特色的公证人职业资格准入和法定公证事项。今天,我们将一起深入了解日本公证,探讨其如何保护权利、预防纷争。
01日本公证简况
日本现代公证制度始于明治维新时期。1886年,日本借鉴法国的公证制度制定了《公证人规则》。1908年,日本颁布《公证人法》,为日本公证制度的基本法律运行至今。
日本公证人人数较少,全国仅有约600位公证人,由日本公证人协会对公证事务进行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
近年来,日本重点关注服务老龄群体的公证,包括遗嘱、家庭信托、意定监护以及电子公证服务。
02日本公证人职业资格
日本公证人的职业身份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其选择、任命、奖惩基本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履行职务由国家授予资格,由法务大臣任命,归属法务局或者地方法务局,代表国家行使职能。
另一方面,公证人独立开展业务,参加社会保险,不领取政府公务员薪酬,没有国家财政补贴。公证人事务所可以由一人独立开设,也可以由若干人联合开设。
理论上,经资格考试合格并实地见习公证人业务满6个月以上;或拥有法官、检察官、拥有律师资格;或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的人,经审查合格都可以担任公证人。
实践中,日本公证人基本是从业三十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转任,初任年龄为59-60岁。
03日本公证类型
日本公证在法定证据效力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力方面与我国类似。公证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确认法律行为和其他事实类公证,包括制作婚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个人遗嘱、领养关系、意定监护、保证合同等公证证书。日本意定监护制度与我国类似,但意定监护合同必须以公证文书形式执行。
第二,私署文书认证,确认文书的签名真实性,多适用于公司章程认证、翻译认证。日本法律规定章程必须经私署文书认证方能产生效力,实际控制人须向公证员进行申告。私署文书认证也包括对企业担保、破产、债务抵偿、有价证券信托、合同变更等文件进行认证。
第三,日期公证,证明私署文书确定的日期真实。公证日期多用于有先行者占优势原则的法律行为,例如指名债权的转让及债权质权。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没有债务人的承诺,则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债务人及第三人。
第四,事实体验公证,类似于现场监督,多适用于股东大会会议录的制作;银行贵重物品保管箱的开闭;破产财产确认;继承财产确认;有关发明的证明,包括用于否认专利具有新颖性的依据、在先使用的事实的证明及有关专利被侵权的情况,类似于保全证据公证。
第五,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提交附有执行文件的公证证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对外使用文书方面,日本为《海牙公约》缔约国。
公证人的公证活动归属地管辖,须遵循办理公证事务的工作区域与其所属地方法务局管辖的区域范围一致;在经批准地点设立的事务所内办理公证事务。
04日本电子公证
日本电子公证发达,2007年,电子公证就开始适用于个人事务,如今, 90%以上的公证人、80%以上的公证人事务所都可以接受办理电子公证业务。
电子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用电子文书制作的章程的私制文书的认证;公证日期的授予;已电子公证的电子文书的保存;证明与保存文书相同的同一证明;副本的制作。
电子公证通过日本公证人协会的电子公证中心运行。使用人上传有电子签名的PDF进行电子公证委托,公证人将服务器上的电子文书下载到公证处终端审查,审查通过进行电子签名。原则上,使用人应线下确认签名真实,符合要求后公证人对电子文书的电子签名赋予认证。日本亦有远程视频公证系统,适用于私署文书认证,包括公司章程认证及相关委托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