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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档案是公证机关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公证文书材料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
一、公证档案的整理
公证档案的整理工作,就是对集中的公证文件,按照其形成规律和特点,进行分类、卷,排列和编目的活动。其目的是保持公证档案的内在历史联系,便于日后保管和利用。
二、公证档案的分类
公证档案的分类原则是:凡涉及公民个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包括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事项,均列为民事类;凡涉及经济活动的公证事项,无论当事人是法人或自然人,均列为经济类;凡当事人或文书使用地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均列为涉外民事或涉外经济类,其他则列为国内民事类或国内经济类。除按公证档案内容划分类别之外,还应根据公证档案案卷办结年将档案分开,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公证档案的立卷
档案立卷,是将处理完毕的公证文书资料,按规定的顺序进行整理、装订,组成文件汇集,按类别形成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案卷。
公证档案的立卷原则是: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组卷时,必须遵循公证档案的形成特点和规律,按照国家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对所接收的每一份公证文书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归卷的公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剔除重复、多余的材料;
(2)归卷的公证材料的排列顺序是否得当,并保持一定的联系;
(3)归卷的公证材料是否有保存价值,并确定保管期限;
(4)归卷的公证材料数量是否合适,材料数量太多可酌情分卷。
四、公证档案的整理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公证书正文;
(4)公证书签发稿;
(5)公证书译文;
(6)公证申请表;
(7)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8)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9)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同、委托书等;
(10)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11)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2)其他有关材料;
(13)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
(14)公证书发送回证;
(15)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
(16)备考表;
(17)附件袋;
(18)卷底。
终止公证事项的案卷,应按照公证活动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公证人员对终止公证事项原因的记录,或当事人申请撤回的书面材料,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