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贾先生与蒋女士是恋人关系,贾先生是我市某企业家独子,目前已经接手家族企业的经营,双方父母对这门婚事也相当满意,准备择日结婚,但是蒋女士屡次表示她不喜欢孩子,贾先生父母担心女方婚后不考虑生子,担心以后家族企业无人接手,因此要求贾先生与蒋女士婚后三年内必须生二个孩子,同时许诺只要如二老所愿,他们愿意给蒋女士一笔高额的生育奖励,蒋女士考虑后表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书,近日双方带着协议书来到我处,要求申办公证。
小紫告知他们这份协议书不可以办理公证。虽然贾先生与蒋女士是自愿缔结协议书,但是该协议书违背了公序良俗,其实怀孕生子成为获取高额奖励的情况并不鲜见,但这并不是法律所倡导的健康善良的价值观。生育的权利,系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权利。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生育不仅是人类实现自身种族延续的手段,也成为了维系家建组织关系的重要纽带。
倡导巩固正常健康的家庭关系,是《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功能和重大历史使命。将怀孕生子作为获取奖励的途径,并不是正常健廉的家庭关系应当包含的内容,并不值得提倡,法律也不会对此行为进行保护,因此该份协议书不能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