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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对年轻夫妻的故事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大讨论
他人眼中原本郎才女貌的一对佳偶
为何忽然成为对簿公堂的原告和被告?
本案中女方的遭遇也可以
带给大家一些思考与警醒
康女士是一家外资公司的行政主管,家境优渥,十分上进,是一家外资公司的主管。
因工作对接事宜,王先生认识了康女士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不久,他们便登记结婚,成为令人羡慕的新婚燕尔。
婚后的王先生,仍然和婚前一样,对康女士的体贴细心可谓有增无减。直到一场噩梦的来临。
康女士的父母在一次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抢救无效双双去世。料理完父母的身后事,突然有一天,康女士收到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先生居然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
经了解,康女士的父母遇车祸意外去世,遗留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康女士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早于她的父母去世,康女士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康女士以为自己是独生子女,理所当然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实际上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
康女士继承的遗产
是她和王先生的
夫妻共有财产
不久后
康女士就收到了
法院寄来的一份补充诉讼
王先生要求
分割康女士继承父母的遗产
公证员说法
在大城市,生活成本很高,有必要提前做好财富分配。
对遗产继承“有言在先”得到广泛认同。立遗嘱的好处,就是提前把一些事情交待清楚,避免身后的麻烦。
另外,在结婚之前最好是能讲清楚财产问题,否则以后会有很多麻烦。真的到了矛盾难以调和的时候,各方都会认为自己是对的,这时候通过谈判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就很难了。
就本案而言,康女士的父母生前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指定遗产归女儿一人继承或女儿、女婿共同继承及各自所占的份额。除此之外,康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前可以办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订立遗嘱是个人行为,应该予以尊重。尊老爱幼是一种良好的品德,不管遗产有没有留给自己,作为女婿或儿媳都应该努力做好。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