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员说法】再婚时代,继子能否继承继母的遗产

时间:2023-12-08 11:01:10  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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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培训资讯网:“你好,这里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一位当事人名叫徐某的拿着其继母张某某的一份自书遗嘱要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并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证书,但是我们确定不了,能不能通过不动产部门的委托由公证机构帮着我们来确定。”

公证员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接待了当事人。经过深入沟通,公证员得知徐乙要继承的是其继母张某某的遗产并发现张某某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

本案的立遗嘱人是张某某,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上有立遗嘱人及代书人、三位见证人签字。立遗嘱人的配偶徐某某(双方大约于1984年结婚),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未生育子女,未收养子女;徐某某与张某某结婚时,徐某某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均已成年,张某某晚年徐乙对其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张某某于2022年9月10日死亡。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徐乙出示的张某某的遗产为其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公证员本着审慎原则

以及对相关利益人负责的态度

开展了全方位审查

首先是遗嘱的真实性

公证员与不动产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张某某生前所在的社区对遗嘱上的代书人、见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确认了代书人、见证人与立遗嘱人是邻居关系,非利害关系人,同时也询问了立遗嘱人张某某在立遗嘱时的基本情况、精神状况、是否自愿等。经社区书记证实遗嘱上的代书人、见证人为张某某生前老邻居大家相互认识有30多年了,同时张某某立遗嘱时有自理能力、意识清楚,有订立自书遗嘱的行为能力,同时还查到张某某在去世前7、8年时间大多数由徐乙夫妻在照顾,死后的丧事料理也由徐乙负责的。

其次是确认该遗嘱

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公证员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与徐某某结婚的时候已经50多岁了,正常情况下张某某与徐某某结婚前应该有婚姻,但是张某某的继子女均称不知其与徐某某结婚前是否有婚姻。于是公证员到档案馆、派出所户籍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张某某与徐某某结婚前在余杭区中泰街道某村生活,于是又联系该社区书记,书记再向组长及原来的老组长询问,确认张某某生前还有一次婚姻,第一任配偶陈某(于上世纪70年代死亡)、张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张某某的兄弟姐妹也均先于其死亡。公证员联系到张某某的继子女徐甲、徐乙、徐丙、徐丁、徐戊,均确认徐乙提供的遗嘱为张某某生前最后一份遗嘱,也确认了徐乙对张某某生前尽了主要的扶养责任。

据此,该案结束,

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

徐乙顺利继承了张某某的遗产。

案件点评

本案中,立遗嘱人张某某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且相关材料缺失。公证的遗嘱检认应将遗嘱检认放在继承法律体系完善的整体问题域中,将遗嘱检认放在财产代际传承中公证所发挥的价值的背景下,以此作为公证遗嘱检认工作开展和完善的基础。民法典时代的公证遗嘱检认,或称民法典时代的遗产继承公证,应当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公证机构职能定位和社会价值、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公证社会治理价值、能够突出公证法律服务优势的高效、有效的继承法律问题整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