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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
重庆某商务公司持有一张1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一家财务公司。该汇票可转让,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可是汇票到期后,商务公司及时通过银行的电子渠道提示财务公司付款,但承兑人始终未予付款,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后来,商务公司才得知承兑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的,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现在商务公司面临的难题就是:付款人既不付款,也不出具拒绝证明。那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为此,商务公司来到重庆市公证处寻求帮助,期待保留自己对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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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拒绝 公证机构出妙招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第4款对这里的“其他有关证明”给出了答案,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这里公证员给出的妙招就是建议商务公司(持票人)办理票据拒绝公证,它是指公证处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票据持有人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而被票据承兑人或票据付款人拒绝事实的真实性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被拒绝或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
线上线下 维权取证筑根基
本案是基于承兑汇票电子化应用的场景。商务公司财务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登录公证处的电脑,现场通过银行网络系统提示付款人付款,公证员对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取证。根据《票据法》“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的规定,在时隔24小时后,公证员再次通过网络系统查看付款页面的相关信息,发现付款人并没有在期限内付款,形成了票据拒绝承兑的事实,公证员对此进行记录。
除了线上网络场景以外,票据拒绝的事情发展起点可是从线下场景而来。针对纸质汇票被拒绝承兑,由公证员与持票人人共同到付款人处,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票据拒绝公证书。
本案的持票人(商务公司)最终顺利实现自己对前手的追索权,办理公证的维权成本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票据拒绝公证可谓是功不可没,奠定了坚实的追索权证据基础。
在这里,公证员还要特别提醒持票人一点,《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限,未逾期提示付款才能追索所有人;若为逾期提示付款,则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该规定也是催促持票人积极行使权利,法律可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