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了遗嘱公证,为什么继承的时候还要再次办理公证?

时间:2023-12-11 15:18:29  来源:呼和浩特北方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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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继承公证中,想必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父母有遗嘱写明二人名下财产由我继承,还专门办理了公证。但是去办理过户、取款的时候,相关部门却不给办,还要让我再去办理公证。那么这两个“公证”到底有什么区别?

首先,公证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财产意思表示的一份证据材料,并不是确权文件,所以不能依据公证遗嘱直接取得财产。

遗嘱人死亡时候,继承人需要拿着公证遗嘱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对此份遗嘱进行审查确认,确认是否有效,是否为立遗嘱人生前的最后一份遗嘱。

因此,持有遗嘱公证书是不能直接继承财产的,还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我国公证业的一项传统的、常见的业务。《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遗嘱人的单方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可分为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遗嘱,公证人员会对遗嘱进行审查,并且询问所有继承人对于遗嘱的意见,以确认有效的遗嘱。

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受遗赠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人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但遗赠是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如果对继承问题存在争议,不管这个争议有没有道理,都办不了继承公证。需要到法院起诉,最终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继承手续。

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之间的区别

发生时间不一致

遗嘱公证发生在遗产继承开始前,继承公证则是发生在遗产继承开始后。

办理主体不一致

遗嘱公证是遗嘱人本人自发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的,对遗嘱意愿的真实性予以证明,而继承公证则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

法律效力不一致

202111日之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普通遗嘱,若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部分,抵触部分依法只能按照最后公证过的遗嘱内容来实行,然而继承公证是为了能够确定继承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明确遗产继承权的归属。

综上,遗嘱仅是明确立遗嘱人的分配意愿,继承才是真正在法律上确认分配的方式。遗嘱是过程,继承是结果,订立遗嘱并不能减少继承的手续,只能做到减少继承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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