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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处理等达成协商一致。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ꎻ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根据原婚姻法。夫妻双方只要是自愿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只需要跑一次。而民法典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期间一过,夫妻双方要共同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证期间最长为30天,所以理论上协议离婚手续最长达60天,夫妻双方至少跑两次,在跑两次的过程中,变数很多,离婚冷静期就是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期,夫妻之间再有多大的矛盾,都会在这60天的缓冲期间进行反复考虑,找到是否离婚的答案。
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人在单身的时候,会感到孤独,希望找到另一半。在谈恋爱时,双方都会把最好的、最优秀的一面展现给对方,恋爱者都会觉得找到了一个足够优秀,足够爱你的人,愿意为对方付出,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结婚之后,生活中不止需要风花雪月,还需要油米材盐,双方的缺点在这个时候也逐渐冒出来,丈夫在恋爱期间不抽烟喝酒,即使抽烟也会到阳台,现在怎么变得在卧室也抽烟,和兄弟伙喝酒喝到深夜,妻子婚前身材苗条,漂亮,轻言轻语,现在咋变得不化妆,皮肤暗黄,身体臃肿,河东狮吼。双方都感受不到对方的关心、体贴、优秀,两个人的爱情也会渐渐磨平,失去希望,失去激情,把双方的家庭生活看成是一片苦海,苦海无边,茫茫无涯。实际上双方还是那么优秀,只不过对方的缺点把优点盖住了,把缺点放大了,再加上婆媳矛盾、教育观念等不同因素,最终走上离婚的道路。
还有很多夫妻在吵架气头上的时候,都会提出离婚这个词。古人说人活一口气,双方都在气头上的时候,真的就是那一口气,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肯定不会妥协了,一定也会选择离婚的。如果在这个气头上就去民政局把这个婚给离的话,就算后悔了,也没有后悔药可以吃了。离婚冷静期就是为了让这些在气头上离婚的夫妻能够冷静下来,再决定要不要离婚。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在离婚的时候重新回到理性,对挽救婚姻带来积极的推进作用,为挽回婚姻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按下了离婚的暂停键,给予了夫妻双方平复情绪的时间和后悔的余地。
二离婚冷静期离婚统计数据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公布显示,2020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为2020年(373.3中华万对)的57.30%,少了159.4万对。数据显示,更早前的2019年,404.3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2018年有380.1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2017年的这项数据为369.3万对。
三离婚冷静期的公证介入必要性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确实解决了很多冲动性离婚家庭经过60天的深思熟虑,不再离婚,客观上离婚数量确实减少了很多。但是主观上,真的有那么多人不愿意离婚吗?这也很难说。恐怕有很多人害怕繁琐的离婚程序,而选择诉讼离婚。对于那些不属于冲动性离婚的家庭,可能再次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这个时候公证介入就非常必要,公证能够在离婚冷静期介入当事人的纠纷中,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宣传法律,弘扬社会优良风气。以下从公证介入的优势、公证介入的作用、公证介入的方式三大方面来阐述公证在离婚冷静期的介入的必要性。
(一)离婚冷静期公证介入的优势
1. 公证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
在论述公证的预防纠纷这一价值时,论者都会引用世界上第一部公证法典法国«风月法令»的立法说明阐明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白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第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这些无私的顾问,这些公正的文书起草人,这些作为使契约当事人恪守义务的一种自愿的法官,就是公证人,这种制度就是公证制度。”①
2. 公证机构具有公信力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中立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具备很强的社会公信力,是人民群众信任的法律证明服务机构。
公证公信力是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事关社会对公证行业和公证制度的评价和信任,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公证公信力由两个方面构成,即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公证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所具有的公信力和公证制度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公信力---即公证书的公信力,集中体现公证书的效力问题ꎻ主观方面是指公证制度、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在社会公众的心理层面上所具有的公信力。公众在社会公众的心理层面上所具有的公信力,是指人民群众可以向信任国家法律文书和法院判决文书一样高度信任和依赖公证文书。②
3. 公证员具有专业性
公证员具有专业性。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要成为一名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在金融、民事、商事、涉外、不动产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具备法律理论、国家政策、税收知识等,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公证机构可以完全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优质、低成本的公证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在离婚中涉及的家事问题。
4. 公证效力具有法定性
公证的法定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书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而其他书证不具有这种性质。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而言,公证书仅有证据效力,而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均已明确,并对违约的后果即强制执行做出了承诺,这样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和仲裁案件,减轻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比较便捷,节省了时间和财力,有利于纠纷的及时了断。同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债务人更加明确了不履行债务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因素,从而加强履约的责任心,有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③
(二)离婚冷静期公证介入的作用
1. 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经过离婚冷静期的考虑和回旋,当事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行为是真实的,是自由的,不受人左右的,必须离婚的还是要离婚,一部分人怕麻烦,可能采取诉讼离婚,一部分人可能再次采取民政离婚的程序。这个时候,公证的介入,对当事人离婚进行公证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减少这些家庭选择诉讼离婚,使离婚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不易反悔,易于履行,减少浪费国家公共资源,为法院减轻诉累。诉讼离婚,时间长,成本高,耗费人力物力,对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负担。公证的介入,可以高效快速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为当事人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2. 有利于社会治理创新。
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不见得都是坏事,也有好的一面,可以使本来不合适的夫妻双方得到解脱,各自走上新的生活。坏的方面,夫妻双方均后悔离婚,觉得生活无味,引发悲观情绪,影响身体健康,不安心工作,不安心管教子女,对单位对家庭都很不利。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家庭可能导致子女性格缺陷、抑郁,提早结束学业进入社会,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经调查研究,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是离异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确失父爱或母爱,会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对于社会来说,离婚问题带来的是影响家庭稳定的问题,家庭的稳定问题又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情绪问题,情绪不稳定,就会出现过激行为,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国家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就要创造一个高度和谐稳定人民幸福的社会环境,国家高度重视离婚问题,离婚冷静期的设计也是国家重视离婚问题的具体体现之一,离婚率明显降低。如果当事人在民政离婚时就积极引入公证,民政+公证联办,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公证部门调解离婚双方矛盾,达成离婚协议或夫妻财产约定、抚养协议,公证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这些离婚家庭提供全面的温情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为他们和平的解决家庭问题,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光照,人家的温情,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倡导社会优良风气,达到加强社会治理创新的作用,加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3. 促进家庭和谐,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
有的离婚,是因为经济、子女教育、父母意见,赡养父母等方面的分歧,导致双方出现矛盾,矛盾的积累和升级,导致双方的不信任,互相猜疑。有的离婚是第三者插足,有的离婚是双方性格不和。离婚冷静期间,公证介入能够起个沟通桥梁的作用,公证的公信力和公证员丰富的法律知识,使双方信任公证处、公证员,公证的介入,可以促进家庭和谐、降低家庭矛盾,解决家庭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宣传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能量,能不离婚的尽量调解成不离婚,非要要离婚不可的,也要调解成和平分手。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离婚率,解决家庭矛盾。
四离婚冷静期公证介入的方式
(一)公证调解
公证员在离婚纠纷调解处理中能够更好的双方所接受,增加信任基础,减少沟通障碍,这与调解活动所需求的中立属性天然吻合。根据国家不断出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鼓励性文件,引导具备能力的公证机构进入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全国各地有能力的公证机构纷纷与人民法院合作,成立了司法辅助中心,为法院提供司法辅助事务,参与法院案前调解、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在为法律提供司法辅助工作中,公证诉前调解的作用尤其明显,公证参与法院诉前调解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审批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不少的实操经验。
全国各地具备能力的公证机构纷纷成立了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公证调解委员会,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涉及家事方方面面的问题。
公证机构在开展离婚家庭调解工作中,可以起到将纠纷挡在法院门前,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公证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长期扎根于一线工作,可以根据案情量身定制专业化的调解方案,公证机构要制定调解工作的流程,指定优秀的经验丰富的公证员进入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更加耐心、细致,讲究调解的方式方法,充分了解离婚双方的工作、性格、家庭经济、子女、兄弟姐妹和父母情况,找出分歧和争议焦点,运用调解技巧,针对不同情况使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公证在离婚冷静期积极介入,参与“诉源治理”,可以让更多的离婚夫妻不再走上法庭,让大量的离婚矛盾止于诉讼,和平解决。
(二)离婚协议书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1. 民法典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约定的异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需要根据民法典规定来确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而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ꎻ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个人签署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通过对比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发现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内容没有变化,是相同的,都需要书面约定。不同之处在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规定不同。«民法典»第1064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三个认定标准:(1)举债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2)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3)根据债权人的举证推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有以下几种:一是共同签名,即“共债共签”。二是事后追认。比如事后的还款计划、债务确认书。三是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如江苏高院在«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明确列举“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浙江高院也有类似的规定:“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案例说明,甲乙系夫妻关系,甲乙双方签署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夫妻之间关于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甲向丙银行借款20万元人民币,甲未告知丙银行有甲乙有关于夫妻债务的约定,乙方未在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丙银行作为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甲乙签署有夫妻财产约定,甲逾期未还,丙将甲及其配偶乙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根据原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果可能不一样。上述案例中,如丙银行不能证明甲的借款20万元是是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丙银行只能起诉甲,不能将乙同时列为被告。丙银行只能要求甲承担还款义务。
2. 离婚协议公证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要离婚,如何写离婚协议书,子女如何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如何知道对方有无隐藏财产,如何调查有无第三者等等问题。公证实践中,经常有遇到已经离婚的,离婚协议写的的内容太过简单,房屋地址不准确,没有明确权属证号,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不明,子女抚养、教育问题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需要使用离婚协议时,才发现无法被相关机构采用,还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补充协议公证。现实生活中,经济高度发展,思想开放自由,导致婚姻情况复杂的比较多,笔者曾经遇到一个当事人结婚3次,离婚3次,财产有房产、存款、股票、字画、债券、基金份额、保险收益等,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这种复杂的家庭,处理起来就需要考虑的细节很多,法律问题、个人情绪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都要认真、细致的考虑。
在离婚冷静期内,对于挽回不了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子女的教育和抚养,充分告知当事人不得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得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从而解除双方的担心和疑虑,一是可以防止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转移夫妻共有财产,二是可以防止因协议内容不完善遗漏共有财产,三是可以预防将夫妻个人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四是可以预防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不明确再次走上诉讼。公证的介入,可以让老百姓少跑路,一次性解决离婚相关问题,安心工作和生活,生活走上正轨。公证员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时履行告知义务。一是要认真审查夫妻关系成立。二是要认真审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个人财产范围。三是要认真审查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范围。四是要认真审查子女教育抚养。五是要注意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六是要审查办理公证是否当事人自愿,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的客观的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而造成的法律真实场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申办离婚协议公证,还没有离婚,在协议中要明确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要特别注意在离婚协议中载明:本协议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协议离婚后生效。
3.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对于可以挽回的不离婚的当事人,离婚的问题大多数是财产的问题、债务的问题,只要处理好财产和债务问题,大部分婚姻是可以挽回的,这时公证处可以发挥公证公信力的作用,为当事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处理好婚内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前个人债务、婚内产生的个人债务。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来办理,要让当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签署协议,在办证过程中,对需要办理登记的房产、股权的分割,告知当事人及时办理分割变更登记,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公证员要站在中立的地位,维护双方的利益和家庭的稳定。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是要认真审查夫妻关系成立。二是要认真审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三是要认真审查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四是要向夫妻双方释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在合理的基础上为当事人节约税费。
(三)对抚养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在社会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一方不按时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学习费用、医疗费用而诉诸法庭,如果在离婚时,就针对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作出约定达成抚养协议,并对抚养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父母中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形成违约,另一方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凭原抚养协议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证书需载明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执行标的明确。
在办理抚养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特别注意公证程序的规定,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赋予抚养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真审查协议内容,重点审查费用多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有无强制执行条款内容?公证词中是否明确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给付内容?有无出具执行证书双方事先约定的核实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要特别注意协议条款内容中能够得到执行,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作用,预防父母任一方不按时支付以上费用,导致未成人生活困难、休学,提早进入社会,带来社会问题。公证的及时介入,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