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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蔡某曾在并购置6套房产,生前虽留有遗嘱并指定妻子为遗产继承人,但两地遗产继承制度存在差异,涉港继承尤为复杂。城南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经多方努力,出具了全省首份涉港遗产继承公证书。12月12日,记者从城南公证处了解到,继承人委托其子日前持公证书已办妥不动产过户手续。
事件详情
今年7月,香港居民蔡先生托朋友来到城南公证处,咨询在并房产继承事宜。因涉港遗产继承业务在全省公证机构尚无先例,公证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蔡先生,了解并核实具体情况。原来,蔡先生一家都是香港人,其父于2019年去世,生前曾在太原购置有6套房产,且留有遗嘱指定自己的配偶、蔡先生的母亲为继承人。因母亲年事已高,不便两地奔波,蔡先生作为委托人全权代理继承、过户等相关事宜。
█ 事件结果
关于遗产继承,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分属不同法系,存在很大的差异,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公证员从法条中找到答案。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蔡先生父亲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且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接下来,如何对遗嘱进行鉴定、确认这是被继承人生前留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成了摆在公证员面前的另一道难题。在蔡先生提供的材料中,有一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出具的遗产管理书,并附有遗嘱。不过,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不能直接使用,应由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盖章和转递确认后方可发往内地使用。经过这一系列流程,公证员对相关材料反复审查核实,明确了被继承人在并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其生前所立遗嘱的效力得到认可。
为节省委托人蔡先生两地奔波的时间,公证员提前做足准备工作,于蔡先生来并代办公证业务的当天,为他的母亲出具了遗产继承公证书。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