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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康女士在工作中结识了王先生,相处半年后结为夫妻。后康女士的父母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王先生体贴伴她左右,协助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
半年后的突然一天,康女士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先生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并要求分割康女士所继承的父母遗产。据了解,康女士去世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当时康女士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母所有的遗产。
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公证有话说
1办理遗嘱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案例中,如果康女士的父母生前办理了遗嘱公证,写明死后财产只归康女士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先生离婚时就无权要求分割康女士按照遗嘱继承下来的遗产。
目前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但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公证遗嘱的强证据效力依然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案例中,康女士在遗产继承后并没有及时与王先生订立与此相关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康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遗产仍属于康女士及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有权主张对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财产或者婚前财产约定都可以进行公证。虽然公证非约定有效的必要条件,但公证的专业性,证据效力可以成就一份合法有效、清晰明确、无疑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结语
生活中遇到像康女士类似情况也有很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为了在婚姻关系中保护个人权益,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欢迎寻求公证的帮助,公证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证程序,为您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合理规划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