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什么是公证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设立的,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物,并在继承开始时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自己的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所处分的财产。而公证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是形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形式更能保障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公证遗嘱优势一:专业的审查程序
在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员会进行两方面的审查:第一,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立遗嘱人必须意识清晰,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了解自己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同时,为保障其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还会反复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确认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致使遗嘱无效的情形。第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继承编解释》规定,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因而,在设立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员会严格审查所涉及的财产,确认该财产为立遗嘱人个人所有,并审查财产的状态。
公证遗嘱优势二:严格的办理,保管程序
为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遗嘱的办理需要在排除了其它干扰因素的封闭环境中录音录像。公证遗嘱代书完成、审批批准后,公证员会制作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交予立遗嘱人,并制作遗嘱公证卷,由公证处保存。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一条,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在生效前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此外,公证机构还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为其保管遗嘱,从而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公证遗嘱优势三:强大的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遗嘱的这一优势也是其他形式的遗嘱无法比拟的。
法律小贴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