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信任不足给付难?提存公证“定心丸”

时间:2023-12-20 15:57:33  来源:禅城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市民王先生与张女士来到禅城公证处,称其准备办理离婚登记,在分割财产时,王先生拟给予张女士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拟将一百万的补偿款写入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在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王先生将上述补偿款汇入张女士的账户,但是由于款项金额较大,王先生要求先完成离婚登记后再给付补偿款,张女士则要求先给付完成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为此产生了分歧,于是一起到公证处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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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方式可以帮助交易双方顺利给付款项呢?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贸易中,经常涉及到协议双方需要给付款项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由于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往往不能同步,且协议双方缺乏足够的信任,导致双方在给付款项的条款上容易产生分歧,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此时,提存公证的介入,能成为信任不足的协议双方的“定心丸”。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在提存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提存方交付的标的物进行寄托、保管,在协议双方约定的条件达成时,通知提存受领方领取标的物,受领手续完成后,则交付完成。

在上述案例中,公证人员经充分了解王先生与张女士的诉求后,为双方设计了“离婚协议公证+提存公证”的业务组合。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后,当即受理其公证申请,王先生和张女士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提存条款作相应的约定,王先生在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存于禅城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待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张女士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携带离婚证等证明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受领王先生提存于公证处的补偿款;公证处经审查确认事实清楚、情况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存的补偿款支付给张女士。

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禅城公证处针对提存公证开通绿色通道。需要办理提存公证的市民或企业,可以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前往禅城公证处咨询或提交材料,公证人员经审查材料符合规定后将优先处理。

现实生活中,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能够帮助合同之债的正常履行;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提存公证的普及和运用,对维护诚信道德和法治的力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