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后,一方死亡的,名下房产如何公证?

时间:2023-12-26 09:26:30  来源:法治宁波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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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孙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孙小某,并取得A、B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与张某于2017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拆迁房屋A的房产权益归张某个人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屋B如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未作约定。后孙某于2018年与杨某登记结婚,孙某与杨某未生育子女,也无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孙某因病于2023年去世。张某和孙某的继承人均希望将上述两套房产过户登记到孙小某名下,向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以实现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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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要点

1、笔录中重点记录A、B房屋产权归属的具体情况,以及孙某的前妻张某、孙某的全部继承人的态度。

2、审核孙某继承人的范围,确认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且继承人之间对于申办的公证事项均无异议。

3、孙某不存在法定义务未履行,也无对外债务。

4、审核孙某生前未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办理过程

 A房屋仍登记在孙某名下,因孙某死亡,通常需要经办理继承公证,将A房屋变更过户到孙某的继承人名下,再由孙某的继承人配合张某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最后由张某过户到孙小某名下,手续显得非常繁琐。公证员经与拆迁部门沟通,在赠与合同中详细记录张某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归属张某个人所有,且孙某的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的情况,省去了办理继承公证这一环节,直接对张某与孙小某签订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后,完成房产权益变更过户在孙小某名下。

  B房屋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虽然房产权益在孙某和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已存在,但是产证是在孙某与张某离婚后并在孙某与杨某再婚前取得的,因此B房屋属于孙某的个人遗产,张某和孙某的继承人均无异议。孙小某表示要求继承,其余继承人表示放弃,办理继承公证后,将B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到孙小某名下。

鉴定人说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在当事人都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用最便利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体现公证“预防纠纷”“为人民服务”的作用。公证员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在民法领域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下,探索最简单最有效的办证方式,满足群众需求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