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9月9日,一对兄妹来到益阳市银鑫公证处寻求帮助,哥哥傅某称自己已年过古稀,自妻子多年前去世后未再娶,唯一的儿子也在几个月前因病去世,且没有留下孙子女。傅某家中共有兄弟姊妹四人,其中两个弟妹在外地养老,只有妹妹付某常住益阳且与之来往密切。傅某现在年事已高还一人独居,害怕突发疾病无人照拂,妹妹付某比自己小了近十岁且身体状况良好,也表示愿意在自己困难时帮一把手。傅某通过电子新闻媒介关注到了公证行业,又找人多方打听,与妹妹付某商量后最终决定办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公证员继续询问了解到傅某除了每个月的退休金没有多余积蓄,唯有两处房产还算值钱,一旦出现重大疾病只能靠变卖房产用于医疗救治,如果到时傅某已意识不清,无法自行处理,希望付某可以代替其行使处置房产的权利。
听了该情况后公证员当即告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扶养人需在遗赠人去世后才能取得和处置遗赠财产,且扶养人应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员,付某是傅某的合法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符合主体条件。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自己丧事或部分丧事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人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如将来傅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根据有利于傅某的原则和实际情况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照顾日常起居、帮助获取医疗资源、管理合法财产。傅某基于信任,表示同意让付某在特定条件到来时担任监护人,付某也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傅某还表示,妹妹帮衬自己定会劳心劳力,虽她不求回报,但自己坚持想要有所补偿,如果到自己离开人世名下房产仍未被处理掉,就留给她,当做一点心意。
公证员立刻确定法律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充分与二人进行沟通,向二人阐明相关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最终建议二人签订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由付某在傅某丧事民事行为能力时担任其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同时傅某再订立一份《遗嘱》,在傅某去世后名下的两套房产由付某继承。二人欣然接受,但表示因并非专业人士,不知如何起草文书更合理合法又面面俱到,公证员表示可以提供代书服务。在尊重二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明晰二人权利义务,协议中细化监护权的确定、监护职责和终止情形等条款,遗嘱中明确房产信息、继承条件等内容,还在遗嘱中重点注明傅某要求付某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时负责照顾其饮食起居以及负责傅某身后的丧葬事宜。文书拟定完毕后二人都表示十分满意,积极配合完成了公证程序。
事后傅某非常感谢公证处为其解决了身为失独老人最大的烦恼,表示这不仅是两本简单的公证书,更是一份沉甸甸的“礼物”,使他真正感受到了“公证为民”和“老有所依”。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益阳市银鑫公证处办理的第一起意定监护与遗嘱相结合的公证事宜,却做到了1+1>2的效果,对老年弱势群体有着特殊意义,也对公证事业持续发展起到了思考、引鉴作用。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湘益银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1年9月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傅某和乙方付某于2021年9月9日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右手拇指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9月XX日 公 证 书 (2021)湘益银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傅某于2021年9月9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傅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9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