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香港人士订立遗嘱,公证来帮忙

时间:2023-12-28 16:35:09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子承父业”并非理所当然,财富的传承并不是那么简单,特别其中有涉外或涉港澳因素,鉴于两地法律在夫妻财产和继承人范围上有差别,就会让继承手续变得更加繁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中国香港与内地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有些内地居民选择移居香港,也有些香港居民选择在内地购置房产,因此,为做好财富的传承,香港居民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提前妥善安排好自己的财产显得尤为重要。而香港居民如何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使自己的意愿得以实现,公证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手段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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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一对香港老夫妇来到我处,称想订立遗嘱,将他们名下位于汕头市的不动产分配给他们的儿子A,在他们死亡后,由A一人继承。但他们现年老行动不便,无法返回香港联系律师办理。公证员通过与老夫妇详细交谈,了解到老夫妇原是内地居民,于90年代移居中国香港,并取得了香港身份。但近几年来,由于身体健康情况日渐衰退,为便于儿子照料,于是他们回到汕头市与他们的儿子一同居住,至今没有返回香港生活。

方案

    在了解了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后,公证员为这对老夫妇制定了公证方案。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故公证员建议在订立遗嘱之前,老夫妇可先签订一份《协议书》来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因老夫妇的经常居所地在汕头市,且财产也在汕头市,故公证员建议双方选择适用内地的法律来确定汕头市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两人共同财产。然后两夫妇再分别订立遗嘱,将各自在不动产中所占有的产权份额分配给他们的儿子A,遗嘱生效时,由儿子A一人继承。最终,老夫妇采纳公证员提出的方案,顺利办理了协议公证及遗嘱公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财产人订立遗嘱既可以预防纠纷,避免家庭成员陷入遗产纷争,也可以保障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完成遗愿。因各地区法律各不相同,境外人士订立遗嘱更为复杂,为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建议向公证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