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腹中胎儿亦可继承遗产,“公证E通”保留“特留份”

时间:2024-01-15 10:49:43  来源:法治宁波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胎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却有着出生为人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立法形式保护胎儿利益,“遗腹子”也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微信图片_20211112091505

案情简介

 李女士的儿子因为一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李女士经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伤过后,就面临处理遗产的问题,于是向信业公证处的公证员咨询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但李女士却提出了一个问题:儿媳怀孕六个月尚未分娩,这也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吗?

 李女士表示,儿媳对他们二老很孝顺,届时小孩出生耗费金钱也较多,他们二老均自愿放弃继承儿子的遗产,由儿媳和其所怀之胎儿共同继承。李女士及其丈夫在现场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签署了相关文书,但李女士的儿媳因在医院休养无法到场签字。

 经过沟通,公证员建议李女士的儿媳通过“公证E通”平台申请在线公证,公证员可以通过该平台确认申请人的实名认证信息和上传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在线浏览需要签署的文书并完成电子签名。鉴于遗腹子特殊性,为了不侵害胎儿的利益,公证处另外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的孕妇检查资料。公证员也在李女士及其丈夫在场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再次确认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遗产信息及表示继承的意愿。受理结束后,公证员向李女士说明公证处还需前往被继承人生前居住的社区和所属派出所等核实情况,核实完毕后方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可邮寄到家。李女士表示:“公证处确实严谨,而且高效省时快捷,有‘公证E通’这个平台,省去了路上的功夫,我儿媳也能专心休养了”。

公证员说

 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对胎儿有利的情形下,法律认可胎儿的继承权,这是逝者的生命在另一形式上的延续,既透露着人性的温情,也显示法治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给胎儿,胎儿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为胎儿保留遗产继承份额后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则由其享有实际权利,取得该份遗产;二是当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重新分配;三是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尚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属于该名婴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值得说明的是,如果胎儿是多胞胎的,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