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以案释法丨公证遗嘱的天然优势助力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时间:2024-01-15 09:30:40  来源:睢宁县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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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张某和李某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遗嘱相关事宜。公证员耐心接待了张某和李某并了解了具体情况:张某和李某系原配夫妻,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张甲、次女张乙、儿子张丙,在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因三个子女关系不和谐,担心他们去世后因为房产产生纠纷,现在想办理遗嘱提前把财产进行处分,避免子女产生纠纷。平时都是儿子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张某和李某想将房产留给儿子张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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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首先,公证员通过交谈判断张某和李某思维清晰、意思表示真实,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符合办理遗嘱公证的要求。

其次,公证员通过张某和李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明书及登录房地产登记部门查档确认该房屋系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和李某可以通过遗嘱进行处分。最后,公证员根据张某和李某的口述及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后经公证人员核实:张丙系张某和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张某和李某可以通过遗嘱将房产留给张丙一人继承。公证员告知当事人《民法典》实施后否定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张某和李某表示完全了解,因公证遗嘱制作程序更规范,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能起到更好的效果,所以希望继续办理,承办公证员按照程序和标准为张某和李某分别办理了公证遗嘱。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销。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小知识

1.《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没有作用,而是为了更好提高社会效率,真正体现公民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现有制度的改变是对遗嘱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中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加强。

2.公证遗嘱的天然优势。(1)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遗嘱公证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立遗嘱人办理的公证事项,对立遗嘱人的身份的审查(是否属于本人的财产)、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是否自愿、有无受到胁迫、欺诈等)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办证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公证员通过一系列严谨的工作程序,能够很好地排除遗嘱无效的各种因素,以使得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2)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后,承办公证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将会和当事人进行充分地、有效地沟通,通过对当事人的详细了解,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必要地修改和完善,从而避免因遗嘱内容违反有关规定或意思表达不准确而导致遗嘱无效和无法使用。(3)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形式,作为民事活动中的证据的一种,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来讲,具有很强的优势。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可以直接推定公证遗嘱为有效证据,免除了持有遗嘱的继承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