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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咏梅(化名)系一名70岁高龄的老太太,2022年初,她被查出患有直肠癌晚期,考虑到自己时日不长,便打算办理公证遗嘱将全部的遗产留给女儿李翠翠(化名),张咏梅遂邀请公证处的两位公证人员于2022年4月3日来到家中,为张咏梅办理了遗嘱公证,而就在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张咏梅去世,公证处便终止办理了遗嘱公证,李翠翠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证处出具张咏梅的遗嘱公证书。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李翠翠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本案中,虽然公证处的公证员已到张咏梅家中办理完了公证遗嘱,但由于遗嘱公证书尚未审批出具,而被继承人就已经去世的,按照规定公证处应当终止遗嘱公证的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倘若被继承人在审批人批准公证遗嘱后死亡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