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公证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建设

时间:2024-01-25 14:52:21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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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在当地市政府牵头下,甘南州某村民小组拟将村集体所有的20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整体出租给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投资建设“民宿”项目。双方于2022年2月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赁期限、方式、租赁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由于该合同租赁期限长、政策性强,合同双方都担心后期因合同内容合法性、实际履行能力等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决定对该租赁合同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消除双方顾虑。

本案属于履约时间长、涉及村集体成员范围广、政策性强的特殊案件。公证员不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审查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全面了解本地有关乡村振兴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在受理申请后,甘南州公证处就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村民小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租赁合同内容及签订租赁合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重点审查;同时,专门指派公证员到某村所在街道办及自然资源局就相关问题及政策要求进行了解和沟通,并到某村现场进行了查看了解。随后,在该处协调下在由某村所在街道办就该土地使用权出租事宜召开了村民小组大会。最终,在双方就租赁期限、租赁金额、双方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办结了该项公证,确保该事项顺利开展。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问题,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确定了村民小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成立合法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在合同内容及合法性审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63条的相关规定重点进行审查;在合同签订程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该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保证了该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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