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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融资的需求与日俱增,同时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防范风险需求也更加凸显,“赋强公证”成为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有预见性地、高效地化解金融纠纷、处置不良资产这一重大课题的有效答案。
“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时或不适当(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原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简介】
我市A公司作为债务人与S银行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期限60个月。为担保上述贷款债务偿还,B先生作为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C公司作为抵押人提供其名下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银行分别与抵押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放了贷款,而A公司需于约定日前偿还每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但A公司因近两年经营状况不佳,已无法按约定日向银行偿还该期的贷款本息,故急需进行债务重组,而银行对于A公司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也很焦心,希望能提前着手解决,尽力避免损失。为此,银行与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就变更还款方式及期限、追加抵押物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并来到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处寻求公证法律服务。通过咨询,了解到“赋强公证”具有快速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优势,故决定通过“赋强公证”来解决借贷问题。
【承办过程】
S银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四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赋强公证”。承办公证员受理公证后,审核了当事人身份和对相关合同涉及的贷款情况及四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详尽告知办理“赋强公证”的内容、程序、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公证员在听取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协助当事人就变更还款方式期限、追加抵押物、在协议中加入“赋强公证”条款等协商结果起草了相关合同的变更协议,并告知了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需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当事人均表示知悉同意。最后,公证处根据四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为其办理了“赋强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事后,S银行表示,有了“赋强公证”的加持,以后快速实现债权有了保障,也降低实现债权的成本,而债务人也感谢因为公证处的介入服务使其实现了债务重组。
“赋强公证”优势
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公证法》规定的一项以非讼诉方式实现债权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和减少诉讼、有效快捷实现金融债权具有独特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