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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冯先生结婚多年未育,冯先生的弟弟冯某有一女儿冯小某,从小由王女士的和冯先生共同抚养,三人已共同生活十年了,但因客观原因,未能顺利办理收养登记。现王女士得知可以正常办理收养登记,经咨询,民政部门要求送养人冯某提供经公证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故王女士来公证处咨询公证相关事宜。
《民法典》对非亲属间收养有若干限制,同时适当放宽了亲属间收养的条件,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故亲属间收养,证明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就格外重要。
公证员告知王女士,需冯某携带其女儿和哥哥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方可办理公证。隔天,冯某便和哥哥嫂子一同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冯某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对冯某进行了询问,并在核实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后,为冯某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公证处办理用于收养登记的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亲属关系公证,通过发挥公证的证明作用,可以减轻民政部门的审查压力,提高收养登记的效率,助力当事人及时确立收养关系,保护收养各方尤其是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对充分发挥收养的作用、保证收养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