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两地公证双携手,扶危济困救急难

时间:2024-02-05 10:23:33  来源:浦江法治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日前,浦江县公证处的咨询台接到了一个特殊的咨询电话。“咨询人”是兰溪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童晓芬,仔细一问,原来她是特地为了一名深陷困境的当事人来对接协作的。

案例回顾

今年三月,兰溪市横溪镇的村民陈某在浦江务工期间不幸因交通事故重伤住院,前前后后花了六十多万医疗费,无奈陈某还是被医生诊断为植物人,且治愈希望渺茫。花光了积蓄还欠着几万块医疗费,索赔又遥遥无期,急切之中的陈某妻子想起了陈某工资卡里面还有十九万积蓄,但一家人都不知道密码,怎么取这笔救命钱成了一个绊脚的难题。四处打探下,童晓芬热心地出了主意:办理一个监护类的公证以代管陈某财产。办法是有了,但陈某卧病在床已完全无法自理,也离不开家人的时刻陪护,兰溪公证处来回需要百来里路程,于是童晓芬想到了浦江的公证同仁。

案子的情况特殊,值班公证员特事特办当即开通绿色通道,马上和童晓芬对接确认陈某家庭成员情况的事宜。当日傍晚,陈某的家人临近下班时匆匆赶到了浦江县公证处,公证员金德律和助理郑天天二话不说启动了延时办证的加班服务,并前往医院对陈某的情况作了现场核实,办理完成后随即向兰溪市公证处的同行发出了协查函。次日下午收到情况属实的回函并为陈某一家出具了公证书,还减免了80%的公证费。

兰溪、浦江两地公证处通力协作,搭起为民服务的“连心桥”,让陈某一家享受的公证服务更可及、更高效、更贴心。陈某的妻子拿着公证书时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即便救治陈某仍面临巨大困难,也为公证处“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的精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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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