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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陈的爷爷老陈订立一份遗嘱,老陈将一套房屋在其死亡后赠与给小陈。老陈将遗赠此事告知小陈,并告知小陈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受赠。令小陈困惑的是,小陈应在爷爷告知其遗赠的时候60内就要表示,还是等爷爷已故后60日内表示?究竟“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的起算点是什么?
▍公证员说法
遗赠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法律条文可知,该“60日”时间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开始计算。但“知道受赠之日”可能发生在遗赠人尚健在之时,即遗赠人往往将其订立遗赠的事情告知受遗赠人。这就令公众产生困惑,是否知道受遗赠后60内就应该表示,不管遗赠人是否健在?
其实,遗嘱及遗赠均是遗嘱人或遗赠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虽然遗赠人生前将其财产赠与给他人,但该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该财产也并未转移给受赠人,遗赠人随时可以变更或撤回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因此,只要遗赠人健在,遗赠尚未生效,受赠人此时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均成为无本之木、无根之水。
故,理解“60日”的起算点,应该结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一款及第二款进行分析理解,该“60日”的起算点应该是:继承开始后,且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即该“60日”的起算点应该同时符合一下两个条件:1、遗赠人死亡;2、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
假设:
1、小陈知道老陈订立遗赠,小陈在老陈生前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无效。
2、老陈死亡,小陈不清楚老陈订立有遗赠,在老陈死亡10年后,才得知老陈生前订立有遗赠,则小陈应该在知道受赠的事情起60日内作出意思表示。
3、小陈知道老陈订立有遗赠,但不知道老陈已故,待10年后才知道老陈死亡,则小陈应该在知道老陈死亡时60日内作出意思表示。
▍公证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第二款只是要求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没有对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该条款规定,超期不作出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赠。默示的意思表示容易引发争议,建议受遗赠人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 尽量选择明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能让外界清楚了解你意思表示的方式。
为了预防纠纷,公证员建议受赠人可以来公证处发表声明,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声明书,以书面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在场见证并给予专业的声明法律意见。通过公证的方式,可极大预防和减少日后就“60日”及“是否作出意思表示”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