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公证+提存公证”,打破信任僵局

时间:2024-02-19 09:44:36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粤东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当婚姻走到了尽头,男女双方早已没有了当初的信任,此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成了头疼的问题,即便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的履行也成了一大难题。“离婚协议公证+提存公证”的组合或许能让这段婚姻顺利画上句号,在确认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也能巧妙化解“离婚协议迟延履行”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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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日,一女士到我处咨询,称其与配偶准备离婚,双方想就名下财产进行约定,另外男方给予女方人民币三百万元作为离婚补偿款。现男女双方就三百万元的离婚补偿款没有争议,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须先经历 “离婚冷静期”,男方担心先支付了补偿款,后续女方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女方则担心离婚登记后男方拒不支付补偿款。该女士想看看公证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对上述问题公证员建议采用“离婚协议+提存”的组合公证模式来解决,即在离婚协议中增加将离婚补偿款提存至公证处的条款,办理离婚协议公证的同时办理提存公证,待办理离婚登记后,女方可凭离婚证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该女士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顺利办理了公证,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我处领取了提存款。

离婚冷静期是冲动决定的“缓冲期”,但在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时离婚冷静期有可能成为“风险期”,一切充满了未知数。公证员在为双方制定个性化的离婚协议的同时,引入提存公证,打破双方信任僵局,保障协议内容“真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离婚协议中经常有“约定不动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对半金额,但女方需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或是“双方协商由男方给予女方离婚补偿款”此类折价、补偿的条款,这些情形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同步实现,且往往男女双方也不信任彼此,导致双方在“先过户还是先给钱”、“何时给钱”的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此时,提存公证的介入能让协议双方“安心”。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在上述案例中,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提存方交付的提存款进行保管,在协议双方约定的条件达成时,由提存受领方领取提存款。

离婚协议公证可明确双方的约定,但无法保障约定的履行。而“离婚协议公证+提存公证”,在解决双方诉求的同时,也消除了双方的担忧,为离婚协议的顺利履行提供了保障。如您有需要,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