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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继承人的申请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的,应当先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或者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依法继承。
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清单如下:
1、公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通常包括身份证和户口本;若是境外人士,可提供护照、港澳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4、若存在已故继承人,还需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已故继承人的户口注销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等。
6、被继承人的子女出生证明材料。
7、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8、其他相关继承人(如有)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9、与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