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证据。
2.审查受理:
(1)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决定受理的,将会通知申请人前去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如果仲裁委决定不受理该案件,将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所需要的证据在公司手上,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向公司调取证据,公司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仲裁准备:
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
4.仲裁审理: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被申请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庭作出裁决,可以缺席裁决;如果申请人不出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仲裁庭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话,会将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失败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了或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庭会在受理您的仲裁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仲裁庭可申请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5)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仲裁结果出来后,申请人可以拿着裁决书去找被申请人要求执行裁决书的内容,如果被申请人不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