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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因申办公证,可否要求基层社区、公安部门及相关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近年以来,本市有一些申办继承和因出国需申办出生、亲属关系等公证的老百姓反映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困难,部分基层社区、公安部门及相关单位拒绝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那么,基层社区、公安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当事人因申办公证的情形下,到底是否有义务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呢?答案是应当有义务。
理由:
一、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元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广元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广府办函〔2020〕80 号】,明确了公安部门、相关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情形下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是保留证明事项。
二、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广元市基层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广府办函〔2017〕116号】,明确了广元市基层组织(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在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情形下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是保留证明事项。
三、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该文件中虽然将亲属关系证明列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但文件中特意强调了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证办理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情形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仍然有义务出具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