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公证——放心了却“身后事”

时间:2024-02-20 15:13:54  来源:丽水公协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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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近日,连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经了解,连某与其老伴都属于二婚,各自在第一次婚姻中都生育有一个子女,婚后两人又生育一个子女,因其家庭情况较为复杂,为避免在其去世之后三个子女产生争议,连某表示要在生前将财产做好分配,以避免其去世后子女产生纠纷,影响感情。根据连某的申请,公证人员依其意愿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详细为其告知和解释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员说法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作为遗嘱的形式之一受到群众较高的关注,在遗嘱公证程序规则的指引下,借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遗嘱行为更加安全、可靠。

公证员提醒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虽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仍有不可取代的优势。遗嘱公证的程序严格、规范,能更好地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有较高的采认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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