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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到南京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要立一份公证遗嘱,想把他婚前的一套房产由独生子和妻子各继承一半,但想要为妻子附一个条件,即妻子不得再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因此,王先生想在遗嘱中附“不得再婚”的条件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公序良俗,公证员告诉他在遗嘱中不得附“不得再婚”的条件。
王先生听了公证员的回答,沉吟许久后道出了自己想附这种条件的缘由。原来王先生的妻子在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并有一个孩子,王先生比妻子大了十六岁且身体比较差,现在儿子刚上幼儿园,王先生担心自己去世后,一方面妻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会卖房导致儿子的合法权益受损,另一方面也担心在妻子再婚后儿子得不到很好的照顾。
公证员听了王先生的担忧唏嘘不已,与此同时对其第一项担忧建议王先生可以在遗嘱中附一个条件,即在儿子满18周岁之前,该房产不得出售。
至于第二项担忧,公证员再次温情地向其解释了民法典有关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规定,并通过公证实践案例让其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认识。交流许久,王先生终于放下了“妻子不得再婚”的执念,决定从当下自己要保重身体与妻子共同抚养儿子长大,至于所有“担忧”,就顺其自然吧!
公证员讲遗嘱
遗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
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能使自己生前保留对财产的完全掌控权,随时可处分遗嘱中提及的财产;
可以指定遗产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避免因其婚姻变动导致财产分割;
遗嘱随时可修改、撤回;
无需公开或任何人同意,遗嘱人本人签字即可。
公证遗嘱相较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公证遗嘱证明力高,能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机构有丰富的遗嘱办理经验,公证机构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有减免政策);
公证遗嘱不怕丢,公证遗嘱保密性强。
公证员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由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能保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且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避免遗嘱人去世后,受益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因遗嘱形式、内容不合法产生扯皮,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