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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遗赠人罗某生前与其配偶杨某系再婚夫妻、罗某无子女;其父母亲先于罗某死亡。罗某生前单独所有坐落于XX市XX路XX号X幢X楼X号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XX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
XX年XX月XX日遗赠人罗某与受遗赠人鲁某、李某(受遗赠人鲁某、李某系遗赠人罗某的侄女、侄女婿,非为遗赠人罗某之法定继承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 [公证书号:(XX)XX证字第XX号],协议中约定:遗赠人罗某将上述房屋遗赠给鲁某、李某夫妇;受遗赠人鲁某、李某夫妇负责扶养罗某、杨某夫妇。
遗赠人罗某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XX市死亡;配偶杨某于XX年XX月XX日因病在XX市死亡。
鲁某、李某夫妇向我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当事人申请后我处公证员审核了鲁某、李某的身份(身份证),通过公证IDC核实了鲁某、李某的身份信息。根据《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遗赠人、受遗赠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我处向XX镇XX村委会进行情况核实并取得XX镇XX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鲁季李、李罗美已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告知如遗赠人生前负有债务,受遗赠人鲁某、李某应在继受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公证员依上述规定审查结果无疑后受理了该事项。
推荐理由
目前,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既实现了老有所养,又确保了公民财产的正常流转,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专家评析
本案中,公证机构通过对遗赠抚养的全程参与,促使相关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充分体现了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具有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