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助孤寡老人安享晚年

时间:2024-02-22 15:04:34  来源: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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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秋,一位中年女士用轮椅推着一位耄耋老人来到了公证处办证大厅。公证员接待了他们。老人虽身形瘦弱,腿脚不灵活,但依旧神采奕奕。

老人姓邓,曾是某单位退休干部,膝下无儿无女,一直独居。陪同他来的是他的堂侄女。

老人说,自己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越发虚弱了,生活起居几乎都已无法自理,身边急需有人陪护和照顾。好在堂侄女邓女士及时挺身而出,担当起了照护他的重任。来此之前,邓女士已经照顾他有段时日了。

对此,邓老先生一直心存感激。为表感谢,同时也为让这份照顾“名正言顺”,邓老先生提议,来公证处与邓女士签署一份正式的《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过程

公证员认真地倾听了他们的想法和意愿,与他们进行了反复、充分的沟通,同时还耐心地为二人普法释义。最终,为他们办理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三年过去了,随着年岁的增长,邓老先生安详离世。

经了解,在这期间,邓女士认真履行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对邓老先生精心照顾,尽心尽力,将他视为自己的亲生父亲对待,邻里街坊都赞美尤佳。邓老先生离世后,邓女士也严格按照其遗愿办理了他的身后事宜,并依照其遗愿将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依照当初《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邓女士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即可取得邓老先生遗赠给她的财产。邓女士便联系了当初为其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公证员耐心地为其进行了解答,并告知她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最终,邓女士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依法取得了邓老先生为其留下的遗产。

专业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自愿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受赠其财产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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