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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女士到公证处咨询,要全款给女儿买套学区房,与卖家已经谈好价格,就等着交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女儿和女婿的感情不好,婚姻不是很稳定,担心自己拿出的钱给女儿购买的房产会成为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万一女儿和女婿离婚,女婿就会分割这套房产,怎么样办理公证房产只属于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建议办理出资赠与合同公证,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所有结合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对以上风险进行防范,另一面也可以使得父母的财富不至于流失。
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张女士夫妇与其女儿共同办理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夫妇共同赠与其女儿人民XX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威海市XX路XX号XX室不动产,该出资款项不作为其女儿的夫妻共有财产,且购买的上述房产归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由张女士直接将购房款转账给出售方。张女士夫妇根据赠与合同约定向出售方银行卡转账支付房款,并保留好了转账凭证,一旦女儿与女婿之间因感情不和对房产分割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父母愿意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基于对子女婚姻感情的认可,所以这不仅是家庭财富传承的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美满婚姻的期望。日常生活中,很多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购置房产,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安居乐业,为了保护家庭财富的传承,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妨以出资赠与合同公证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