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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是某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称早在2008年就在先使用此自行设计的商标。但近日,有案外人对此商标使用在先的事实有异议,吴某某称其在与他人来往的电子邮箱中的文件就能证明此商标使用在先,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并利于纠纷的解决,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相关电子邮件证据公证。
公证处在受理了吴某某的申请后,遂指派了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二人承办此项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吴某某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公证人员对其操作过程和邮件内容进行了拍摄和截图打印。随后,公证处及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吴某某凭借公证书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证据,及时维护了其合法知识产权权益。
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是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之一,相关公证书被法院接受的采信率相对比较高,保全证据公证因其及时、有效、保障等特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