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财富传承类公证宜早不宜迟

时间:2024-02-27 16:01:05  来源:泸州诚达公证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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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张大姐来到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告诉公证员,她的母亲王老94岁了,名下有房产一处准备过户给王老的孙子,但是老人家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过户手续,特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经公证员询问得知,张大姐的母亲王老因年事已高,长期居家休养,行动不便,精神状态不稳定。

公证员说法

公证员考虑到这是一项涉及财产处分行为的公证,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较高要求,故公证员决定先和王老见面了解其民事行为能力。公证员随即和张大姐一起来到王老的住处,公证员向王老询问一些常规问题,但王老无法准确回答,且听力、视力欠佳,存在交流障碍,经全面交流后,公证员认为王老的精神状况不符合办理委托公证的要求,故向张大姐解释了不能办理的原因。但张大姐坚持认为,她们一共有三姊妹,且感情很好,老母亲一直都是跟随她生活,他们三姊妹对王老将财产转移给孙子的事宜毫无异议,不会有纠纷,希望能为其办理。

公证员向张大姐耐心解释到,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王老办理的是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此项公证不仅要求王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充分明白、理解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公证员还会考虑是否会引起家庭纠纷。此案中,虽然王老的子女们不会因此发生纠纷,但是,王老的当前情况并不具备办理委托公证所要求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王老的精神状况没有好转,那么只能待其去世后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再由受益人转让给王老的孙子,最终也能达成其目的。

公证员提醒

涉及家族财产传承的相关公证事项,适宜当事人头脑清醒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以免因年龄较大或者因身体原因无法办理公证而造成终身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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