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普法丨办理委托书公证,您应该知道的事

时间:2024-03-14 17:11:55  来源:公证员普法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如夫妻二人需出售外地房产,由于其中一方或双方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到当地办理卖房事宜,夫妻可以相互委托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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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

委托书公证之前

应当提前

弄清以下问题


1.公证书发往哪个部门使用?

因使用部门不同,委托书的内容会存在差异。办理委托公证前,委托人应弄清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原因和具体使用部门,保障公证书的顺利使用。

2.哪些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不能委托代理的行为包括:

(1)法律规定必须亲自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2)当事人约定不能由他人委托代理实施的行为;

(3)根据行为性质,只能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发表声明等。

3.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公证遵循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书中需要详细写明委托的具体内容及期限,不能笼统地进行委托。有关部门对委托书格式内容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在受理时向经办公证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