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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与王先生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4月27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前共同贷款购买的一套房屋产权男方占90%,女方占10%。
贷款由男方负责归还。
离婚后因房屋尚在贷款中,故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某日徐女士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书,被告知王先生已经22个月未还款,要求其共同清偿。而且,因王先生的逾期行为造成徐女士信用不良记录,影响其征信。
现王先生表示不愿意归还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欠银行的贷款由女方负责清偿,故其来公证处咨询是否可以变更离婚协议,该变更协议公证后产权能否实现过户等事宜。
公证办理
公证员告知徐女士:虽然离婚协议生效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产权在未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房产仍然视为离婚双方二人共有。
因此,离婚协议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重新约定房产归属。双方可以申请对新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进行公证,之后结清贷款后就可以按双方的意思表示实现产权变更登记。
徐女生接受了公证员提出的建议。双方按照公证员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产权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材料。在公证员的指导下签署了《离婚补充协议书》。
之后徐女士第一时间还清了贷款,将贷款结清证明、产权证、离婚补充协议书公证书等资料提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实现了产权变更登记。
案例评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76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不仅涉及动产还有不动产等。这就使得离婚协议不再是男女双方单纯的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协议,而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处理等等事务。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基于当事人双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产权上有抵押等他物权情形,可能会导致一方在离婚后,因为债权债务不清晰或产权未变更,仍然承担原有债务的责任,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公证员说
离婚协议作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前提性文件;作为离婚双方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事务的重要依据;以及在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的证据,需要公证机构积极介入,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
另外,在实践中,许多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考虑不周或因离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常常需要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内容。公证能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帮助当事人完善离婚协议条款,重新就子女抚养、户籍迁移,产权变更、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新的协议,提供更具公信力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