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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2023年11月,李女士电话咨询公证员:她先生在2023年初赴澳大利亚治病,后因病情恶化无力回天,2023年8月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死亡。死亡前留有自书遗嘱,遗嘱明确:他过世后上海的房产由其妻子继承,宁波的房产由其女儿继承。问题是她丈夫名下在上海、宁波的房产如何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公证员回答:继承人到上海和宁波的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或委托办理(因不动产分别在上海和宁波),然后凭公证书到相应的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因为有自书遗嘱,公证处要对遗嘱进行检认及核实确认其合法有效性。证据材料方面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遗嘱等。而比较特别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因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因此该“死亡证明”必须经澳大利亚公证人公证+该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公证员同时建议再咨询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公证机构。
李女士为了办妥该事宜,她与女儿准备2024年1月份一起回国到公证处办理。回国前,让其在澳大利亚的女儿与公证员微信对接,完成办理公证的前期工作。对接过程中,其女儿请教了当地的翻译,当地翻译对她说:按照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死亡证明翻译就可以。对此,公证员通过微信告知她,翻译的说法是不全面的。释义告知: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死亡证明”不是公约中所述“行政文书”(公约中行政文书一般是行政条例、章程等),按照加入公约后的简化流程,简化的是缔约国使领馆的认证。因此“死亡证明”文件必须公证,鉴于澳大利亚也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会员国,该“死亡证明”公证后再海牙Apostille(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主管)就可以,公证书是公文书不再需要缔约国使领馆认证。根据202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国外公证书和Apostille必须要有中文翻译,否则的话,该“死亡证明”证据不能被采信。
由于前期沟通充分,李女士的女儿按公证员指导在澳大利亚办理了其父亲的“死亡证明”公证和海牙Apostille,2024年1月,李女士和其女儿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我处顺利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并及时到不动产中心变更了不动产权证。后经回访,她们也顺利办妥了上海房产遗嘱继承公证,完成了上海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变更。
公证员说:《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 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如上案例“死亡证明”公证+海牙认证(Apostille)能在中国使用就是明证(例外: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公约中所指公文书:(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书;(四)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署及签字证明书;但是,本公约不适用于:(一)外交或领事人员作成的文书;(二)直接处理商务交易或关税事务的行政文书。其中,行政文书有特定内涵。
目前加入该公约国亚洲有中、日、韩、印度等22国,非洲有南非等16国,欧洲法、英、德、意大利等44国,北美洲有美国、加拿大等22国,南美洲有阿根廷等12国,大洋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0国。
随着中国和国外在各个方面交流的日益深入和广泛,中外方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多,在国内外法院办理诉讼也就增多,期间涉外证据使用频率也因此增多。对于大量涉案证据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事实,境外形成的证据,根据《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外使用国内证据,情况类似。
法条链接: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一条(详见公证员说公文书内容)
2.《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
在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
(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
(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
(三)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