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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况
张三因车祸于2021年去世,去世后在银行留有存款26万元。张三的配偶李四健在,他的父母均已去世,张三和李四共育有两儿一女(张A、张B、张C),其中大儿子张A因病于2015年去世,张A育有一儿一女(张D、张E)。现张三去世,其配偶李四欲将上述存款取出,故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事宜。
二、案例评析
(一)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上述案件中,张三名下留有的26万元存款在他与配偶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三去世后,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划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无特殊约定,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26万元存款中的一半属于李四,另一半属于张三。故张三的一半属于他的遗产依法发生继承。
法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死亡后,可认定为遗产,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本案的另一要点就是继承人的确定。张三去世后他的遗产由配偶李四和三个子女(张A、张B、张C)共同继承,然而张三的大儿子张A在张三前面死亡,故张A在张三遗产中的继承份额由张A的子女张D、张E共同继承。这是典型的代位继承案件,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所以,最终张三的遗产由其配偶李四和张B、张C、张D、张E共同继承。
法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