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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看似简单,其实审查其中的法律关系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那么一种继承公证令申请人“心力交瘁”,让公证员“绞尽脑汁”,它便是一经“出道”便秒杀全场的“有转、有代”的继承公证。今天小编带你一个案例搞懂它。
案例介绍
刘大妈于2016年7月死亡,刘大妈生前遗留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是刘大妈在丈夫王大爷去世之后购买的,因此属于刘大妈的个人遗产。刘大妈与王大爷有三个子女,即王大、王二、小王,其中王大于2009年死亡,王二于2022年9月死亡。刘大妈的父母在早年均已去世。
王大有一儿子,即王大毛。王二的配偶是小周,王二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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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继承人死亡,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就由法定继承人按顺位继承。
二、王甲先于母亲郝大妈死亡,涉及代位继承。
三、王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涉及转继承。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区别有哪些?
一、前提不同
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被继承人有子女,但子女先于其去世;
(2)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无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下,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时,其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的发生是被转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后。
二、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窄:
(1)在被继承人有子女,但子女先于其去世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但不受辈数的限制,例如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直系晚辈血亲”既包括具有自然血缘联系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晚辈血亲,例如被代位人的养子女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在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时,其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受辈数的限制,如果被继承人兄弟姐妹无子女或子女已去世,此时不再考虑用代位继承制度分配遗产。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限于其直系晚辈血亲。总之,区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最“一针见血”的办法即看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谁先死亡。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是代位继承,若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是转继承。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01在本案例中,最终刘大妈的继承人都有哪些人?
刘大妈的继承人分别是:小王(法定继承人)、王大毛(代位继承人)、小周(转继承人)
来源:证法动态